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正式披露允许地方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北京、上海已获批准。此消息一公布,有人挺,说造福城里人,受益村里人;有人批,小产权房会“借尸还魂”,村里人利益将被侵;更多人则有点莫名其妙,看不懂。
自2009年以来,国家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尤其是公租房正成为主导产品。但进程并不顺利,尤其投资回报周期长、收益率低的公租房,难惹社会机构的青眼;而光靠政府力量,并不能完成此历史性壮举,而且还得考虑长期运营的可持续性,否则,很容易重走历史回头路:1998年房改之前,我国原本实行的就是低租金、福利化的公租房制度!
公租房建设的困难,可归结为两点:缺钱、缺地。前者是普遍性的,后者在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鼓励村集体投资、建设、运营公租房,就成为一条可行之路。可行性主要有二:一是,在很多城市,农村集体用地存在闲置、利用率低的情况;二是,村集体投资建设,成本低,可以在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情况下,仍能获得一定的回报率,村集体有驱动力去干这档事。
方案是可行的,道路是曲折的。2010年6月,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之前,曾有一份征求意见稿,当中规定: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主要由企业等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终稿中则淡化了社会投资,且没提村集体。说明在村集体参与公租房建设上面,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个别直辖市,确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集体自建、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流转的原则,制订试点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试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房。由此可见,总体上是防范乱建公租房,但又为直辖市的试点开了一道口子。这样,才有了今天京沪试点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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