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促销应注意 曝购房合同十大猫腻
www.fjsen.com 2012-05-02 14:55 来源:北方网
我来说两句
“五一”期间,各楼盘争相推出各种促销手段吸引买房者注意。市工商部门向消费者公布了商品房销售中的十大霸王条款,提醒消费者小心陷阱。
案例1
进行促销时做不实宣传
刘先生去年在南开区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新房,本该今年过完年就交房,却迟迟没等到开发商的电话。“我是为了结婚用,很着急。当初广告上宣传的是2月份交房,这不是违约吗?”开发商解释说以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为准,刘先生才发现附件补充条款称:“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包括口头讲解、广告、沙盘等)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
点评工商部门表示,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目前一些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实宣传,并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为自己推脱责任。
案例2
扩大买房人的赔偿责任
孙小姐是山东人,两年前来天津工作,年前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过完年公司将她调到其他城市的分公司,任职期5年。孙小姐想把房子退了,如果以后还回天津再考虑买房。但令她意外的是,开发商要求不退定金并追加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点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是《合同法》中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定金、违约金、赔偿金三种赔偿方式中取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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