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还称,他们这样的特殊情况,得到绝大部分业主的谅解,王强起初也认可并愉快地办理了交房手续。后来受到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唆使才违心申请仲裁。此外,开发商还提出:由于当年台风暴雨影响,属不可抗力,造成了延期交房的后果。同时认为公司通过电话和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王强交房,在此过程中曾达成延期交房的谅解。而王强隐瞒了谅解延期交房行为的证据。
王强答辩称,自己并没有接到开发商的电话通知,也没有接到开发商的书面通知,没有与开发商达成对延期交房的谅解。其没有隐瞒影响公正仲裁的证据。
对此,仲裁庭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开发商至2009年12月30日才向王强交房,逾期153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合同履行中确有政府调整规划的因素,根据本案的实际酌情减少三亚××公司所应承担的逾期违约金,确定承担的比例为70%。并最终裁定开发商限期内向王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351元(67万元×0.0002×153×0.70)。
法院裁定开发商赔偿1.4万元
日前,仲裁结果下达后,三亚××公司不服,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并称是购房者王强不讲诚信。
对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对于双方是否达成延期交房的谅解证据,应该由开发商提供。经过法院询问,开发商表示无法提供电话清单和书面通知。
法院还认为,根据该院调取仲裁卷宗审查,开发商在仲裁阶段,不仅没有提交相关的电话清单和有效的书面通知。在王强否认与开发商达成延期交房的谅解和否认接收到开发商的交房电话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仲裁庭对案件的仲裁并无不当,开发商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裁定驳回开发商三亚××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海南仲裁委员会(2011)海仲字第5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维持原裁定,由开发商限期支付14351元的违约金。(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维权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近年来由于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数量开始出现增加趋势,这其中主要包括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面积差异、定金合同、房屋质量等方面。本案便属于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诉讼。对于延期交房,除不可抗力和意外原因外,不论是由于建筑施工单位违约、建设单位经营管理问题、还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等原因造成问题,开发商均构成迟延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陈剑律师提醒市民,市民购房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等问题后,可以积极和开发商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确保维权行动的合法性及有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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