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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要警惕“杀熟” 一着不慎可能钱房两空
www.fjsen.com 2012-08-15 10:40   来源:投资快报    我来说两句

律师点评:

广州房产律师王美舟律师表示,有关购房指标的买卖是否有效,尚属法律空白,实际中存在争议。

但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购买购房指标,属于期待权转让,属于债权范畴。该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在案例一中,邓某可以起诉他哥嫂、侄子,要求确认该房产属于他所有,并协助他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般法院的判例判决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买卖无效。案例二中,王某与陈某的纠纷来源于其二人并无书面约定,最终只能望房兴叹。

王美舟律师提示买房者:

1、凡是购买或借用他人购房名额买房的,应签订书面协议,说明一方借用(或购买)另一方的购房资格买房,出资由一方承担,该房屋产权全部归出资方所有,另一方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付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将款项支付到最终的卖方,并注明汇款用途系购买某房的房款,如交付现金,也应当这样写明用途,并保留汇款单据、收款收据和购房合同等一切票据和法律文书原件。

3、其它借名买房均参照上述方式办理。

案例三:亲信“干儿子”骑虎难下

2011年7月,广州市黄埔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张某找到房产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其表示,因为跟老公感情不太好,通过QQ认识了一个广州房产中介朱某。聊天中两人成为朋友,朱某30来岁,未婚,是一位湖南小伙,经常对张某叙说在广州奋斗的艰难。

由于油然而起同情之心,张某将朱某认作干儿子。由于职业关系,朱某告诉张某炒房很赚钱,他们可以合伙炒房。“你出钱,干儿子我负责办理一切手续。”但是由于限购政策的影响,名下已有其他房产的张某不能继续买房,所以炒房只能以朱某名义进行。张某考虑之后认为可行,就按照朱某要求,汇了37万元给其炒房。

朱某忙活了很久,贷款买了一套房产,按照约定,房产的户名是朱某,只字不提出钱的张某。看到房产证,张某忽然开始着急起来。她找到朱某要求有一个出钱凭证。朱某开具了一张借条给她,表示借张某37万元,一年后偿还。

骑虎难下的张某不敢跟老公说,更怕得罪干儿子最后钱房两空,只能忍气吞声。2011年下半年,朱某去云南发展了,偶尔回广州。为了和朱某搞好关系,害怕干儿子提前把房子卖完“走路”的张某还要小心侍候,煲汤给干儿子喝。直到现在,张某仍然没有取回37万元钱,也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

案例四:卖房给堂弟落得钱房两空

2011年12月,深圳市民祝先生与其远房堂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他出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套房产给他堂弟,面积80多平方米。该房尚欠80余万贷款未还。买方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该房产。买卖双方约定:尚欠的贷款由买方负责偿还,之后再按揭贷款供楼。扣除所有费用后,卖方实收房款30万元。

签订合同后,堂弟表示购房款由自己熟识的担保公司负责提供,协助其提前还款。为了谨慎起见,祝先生还到公证处委托担保公司代办房屋出售和过户手续。随后,祝先生按照担保公司的要求开立了专用的收取房款的存折,并将该存折原件和堂弟身份证原件留在担保公司。该公司财务表示,以后要其堂弟本人才能取回存折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对此,堂弟对祝先生说,所有手续由他负责办完,一定没问题。祝先生考虑到两人的亲戚关心,就放心把一切事务交给堂弟去办,自己则回了茂名老家。

过了几天,祝先生接到担保公司电话,说其在某银行网点开立的存折不能用,应当在另一网点开。由于人不在深圳,祝先生委托堂弟的父亲拿着其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代办存折开户。其后的事情,再次放手堂弟进行运作。

然而到了2012年4月左右,祝先生一直没有收到约定的30万元房款。之后他一直联系不上他的堂弟和其父亲。根据调查,祝先生的房产早已经转到堂弟名下,并被其转卖。因为太过相信亲戚和担保公司,祝先生面临钱房两空的悲剧。

对此,王美舟律师评析称,买卖房屋落得钱房两空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纠纷呈现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一是杀熟。堂兄弟,“干娘与干儿子”,都是自以为很亲近的关系。但是“爹亲娘亲,没有钱亲”,不少人利用受害人盲目相信熟人的心态获取不法利益。

二是全程包办。既然签约、过户,甚至收款等全部过程委托他人代办,这个受托人侵犯委托人的利益,也不稀奇。

三是轻易把身份证原件、存折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他人拿到身份证原件,可以开立银行账户,可以变更存折密码,可以取款。

案例四中,买方应就是利用他们自己开立的卖方名下的账户取走房款的。祝先生可以起诉要求他堂弟支付购房款30万元,如确实无法找到,也可以起诉担保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他的房款损失,因为该公司未妥善保管他的存折和身份证。

而案例三中,因为炒房后期转为借款合同关系,张某也只能等到期满后起诉。值得庆幸的是,广州是借款地借款合同履行地,故该案可以在广州法院起诉,无需去湖南或云南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查封其房产,以保证能顺利执行判决。

针对此类案件,王美舟律师提示:

1、亲戚亲,柴米分。感情和生意要分开,公私分明。尤其不要迷信熟人。

2、不要授权他人代为收取房款,代为签约。最基本的过程,包括签约、过户、收款,还是应参与把关。

3、不应当把身份证原件和存折原件交给他人保管。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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