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购买房屋远比“一买一卖”的字面意思来得复杂。具体到实际的买卖中,房屋通常和亲戚、熟人联系在一起,加上复杂的地产政策和金钱伦理关系,买房陷阱比比皆是。稍微操作不慎,钱房两空的悲剧并非危言耸听。
案例一:亲兄弟 糊涂房
2009年因为拆迁现金补偿不够,广州市民邓某从相关部门获得一次购买安居房的机会。该安居房在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每平方米3000元多一点,房屋面积约120平方米。但是由于手头紧无力购买,又不想放弃这次绝佳的机会,邓某同意把房屋给其弟弟阿杰(化名)购买。阿杰和他哥哥邓某一家三口(还有嫂子和侄子)签订了一份购买该房产购买权的协议,约定他哥嫂一家同意他以他哥嫂、侄子名义购买该房产,但是所有出资由阿杰承担,房屋产权也归阿杰,他支付给哥嫂一家5万元,作为购买该房购买权的对价。该款项分两次支付,首次支付3万元,两年后房产证转到阿杰名下后再支付2万元。
为了防止哥嫂一家反悔,双方还约定,如果哥嫂不过户该房给阿杰,就需要支付50万元违约金给他。此外,阿杰还让哥嫂一家3人单独出具一份声明,内容是:该房由阿杰以他哥嫂一家3人名义购买,出资人为阿杰,全部产权归属阿杰。上述文书上还阿杰的妹妹作为见证人签名。随后,阿杰以哥嫂一家3人名义支付了购房款,办出了哥嫂3人名下的房产证。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2012年7月,该安居房出证后已经届满2年,按照政策可以进行转让。阿杰要求哥嫂3人将房产转至他的名下。然而,却遭到了哥嫂的拒绝。
无奈之下,阿杰只能找到父母和妹妹主持公道。家人都十分支持阿杰,认为应该按照当初协议办理。但是阿杰的哥哥也提出自己的难处,认为小孩大了,马上要结婚,没有房子住,拒绝把该房过户给他。
如今,阿杰的全部积蓄都投资到这套房产上了,手头再无余钱。而该房已经涨到了100多万元,却不属于他。一边是付出了全部资金投资的房产,一边是血浓于水的亲哥哥,阿杰陷入两难。
案例二:花钱十六年 仍然是“借住”
除了因拆迁补偿问题引出的购房名额之争,历史遗留问题也是房屋产权纠纷的一个重灾区。
陈某与王某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为了替朋友解决住房问题,1988年,王某将一套产权归属其所在单位的房子借给陈某居住。为了生活更加安定,陈某希望买下这套已经住出感情的房子。通过王某的介绍,陈某找到王某单位,问能否买下该套房屋。得到的回复是,非该单位职工不能购买单位住宅。
陈某确实不是这家单位的职工,但是他想到一个变通的方法。这事是这样办理的:陈某将3.2万元现金交给王某,再由其交到他单位。这笔“建房集资款”被标注在王某的名下。当年,单位将该处房子分配给了王某,办理的公有住房使用证上,记载的承租人是王某。就这样,陈某开始在这套名头不是自己的房子里长期居住下来。
陈某在房屋住定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16年后的2004年。已经退休的王某忽然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陈某搬出所住住房。理由是房屋产权属于王某名下,陈某是“鸠占鹊巢”。
案件进入诉讼,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这处房子到底是王某借给陈某的,还是陈某花钱购买了使用权。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进行调解。在经历了漫长的一审、二审、再审后,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在审法院认为,1988年王某单位分配房屋是在《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下发之前,当时正处在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初期,公有住房尚没有允许买卖的规定。在住房分配中,虽然可以有其他单位或个人集资,但职工住房仍属福利分配制度,即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根据记载,承租人是王某。虽然陈某在十六年间多次想把“承租人”更名为自己,但最终未得到陈某和产权单位的同意。王某虽然在取得房屋使用权时,有集资款的因素,但并不能影响其是福利分配房屋使用权人的性质。
2008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将房屋返给王某,而王某需要将集资款3.2万元给陈某。
- 2011-11-05古巴解禁房产交易允许私人买卖房屋
- 2011-11-04古巴将允许私人买卖房屋 可购买除自住外第二套房
- 2011-05-26买卖房屋须多留个心眼 取得契证不代表取得产权
- 2009-11-05买卖房屋只立卖断契约 没办过户房子不算换主人
- 2008-08-28福州:租赁买卖房屋28日起都实行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