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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出台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意见 原建不需用地审批
福州 农村 住宅用地
www.fjsen.com 2013-09-09 09:13   来源:福州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建房申请自受理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意见规定,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将材料递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经初步核查后,将申请材料分送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核。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其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审批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属新建、扩建的,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原旧住宅原址翻建不缴纳补偿费

在鼓励及保障政策方面,意见规定,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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