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表示,华泰小区有集资房性质,也算微利房,拥有这种房子的使用权,却能申请到安居房,是不合理的。
广东新荣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张茂荣表示,保障房申请规定中既然提出了不能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这种兜底条款,那么无论有没有产权,只要享受了单位福利房的,肯定没有申请保障房的资格。
对于为何拥有福利房的华泰员工仍能成功入围安居房初定名单,住建局的回复似乎另有苦衷,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住建局曾经以华泰部分员工已拥有单位集资房为由,驳回了他们对于保障房的申请,“但是华泰的员工说自己与公司签的是50年的租赁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法律上我们也很难认定他们拥有自有住宅。”
但实际上,5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并不成立。记者查阅《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九条显示,住宅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租赁的期限则为,租赁不得超过十一年,租赁期满,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住建局表示,虽然5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但也只能认定租赁违法,不能说明就是住房买卖行为,也没法强行定性为“出售”,所以最终还是接纳了这一部分华泰员工的申请。同时住建局强调,对于住在单位福利房中的申请人,一旦发现有买卖合同,将立刻收回保障房资格,并扣除诚信保证金。
该负责人表示,在此次公示后,住建局将进行多方核实,包括向民政部门核实婚姻信息,向公安部门核实户籍信息,向规划国土委核实房产信息,核实完了才能最终确定结果。政府审核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现在还是以“公示+重罚”的机制。
但当记者询问如何核查申请人的集资房是租还是买时,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则无奈地表示,“我们主动查是查不到的,还是靠诚信申报和公示。”
张茂荣律师认为,50年的租赁合同明显是违法的,对于这种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行为,应该请有关部门重新判定性质。另外,在实行“诚信申请”的同时,如果能增加一些条件,比如让申请人必须从单位出具“无房产的证明”,将会过滤掉一批不合格的申请人。
职工或借“房改”再获一套房/
不过有中介向记者表示,今年租房的已经算少了,主要原因在于小区的“房改”可能在近期实施,租期不好保证。深圳华泰企业公司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证实了小区“房改”在即的消息。她表示,公司目前的确是在推进福田华泰小区“房改”事宜,位于一楼的门面也开始清理、停止租赁。‘房改’后,职工有可能拿到“红本”的福利房。
那么,会不会存在此次拿到安居房的员工,在公司“房改”时再获得一套住房的现象呢?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拿了保障房,再拿房改房,这显然不公平,公司也在尽量排除这类申请人。“凡是来公司要求出具无房产证明的员工,我们在会让他写一个保证书,如果申请到深圳安居房,必须退回公司这边的住房,并且未来公司‘房改’时,也只能在房改房和安居房中二选一。”
该负责人表示,现在的问题在于,很多员工申请保障房并没有来公司开具相关证明,公司很难掌握员工申请保障房的情况,今年公示出67户可能与华泰公司有关的员工,真正去单位开具证明的只有不到20户。“公司也听到一些小道消息,说某些员工拿了2010年安居房现在又在参与公司‘房改’,我们试图去住建局查过,但目前公司没有核查的资格。”
对此,深圳住建局表示,企业‘房改’时必须报备,住建部会在此时将购房人在系统中进行核查,对于已申请到安居房的员工,不可能再拥有‘房改’后有产权的福利房。
然而,2010年曾曝光过华泰员工住着小区福利房申请保障房的消息,当时住建局表示,凡是申请成功的华泰员工,必须退掉华泰小区福利房。但记者向华泰公司求证得知,在那之后,公司并没有收到有关部门的任何反馈,截至目前,也没有员工因申请到保障房而退出福利房的实例。
- 2013-06-05评论:保障房并轨则无福利房“开发商”
- 2013-06-05深圳海关建千套福利房算不算权力自肥?
- 2013-06-05周俊生:“福利房”走了 “保障房”来了?
- 2013-06-05“福利房”走了!“保障房”来了?
- 2013-06-05深圳海关福利房不违规,糊弄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