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房产税扩大试点具体城市未定
www.fjsen.com 2012-03-26 09:28 来源:新快报
我来说两句
房产征税尚有法律问题待解决
我国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经营性房屋,即对房屋被出租时所产生的收益征税;现在被热议的“房产税”是专门针对个人住房而言。
姚晓敏律师认为,这几年房价一直居高不下,房产已成为个人重要甚至最重要的财产。基于这个现实,房产税征收才被提上日程。有关部门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能够平抑房价、保障民生、抑制房地产投机、引导消费观念转变。
2011年初,已经酝酿多年的房产税以重庆、上海两地为试点,以两个不同的版本同时宣布开征。由于两地房产税制度运行仅一年时间,且与“国十条”及地方限购令的实施有重叠,因此,通过开征房产税是否能为昂贵的房价降温现在还不能断言。
但是,如果要将房产税在全国普遍开征,在法律层面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全面开征要听取民意符合程序
姚晓敏律师认为,如果将以个人居住房屋为征收对象的房产税在我国推开,确立为一项基本税制,那么需要解决法律层面3个问题。
第一,房产税的普遍开征应充分考虑中央和地方立法权。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在我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但是,如果继续保留中央统一制定房产税征收范围、税率等要素,则无法具体区分房地产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等情况,房产税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所以,如何兼顾征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需要妥善考虑的。
第二,房产税的普遍开征应经过正当的程序和权限。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民做出决定。因此,房产税是否开征应当由各级地方政权的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程序正义也应包括房产税立法的过程公开。房产税开征前,必须将房产税草案进行公布,征求民众及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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