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事项
1.申请人缴纳竞买保证金时,应提交该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2.上述出让地块涉及地上、地下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水等线路及管道的迁移或调整,由竞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政府协助办理。
3.上述出让地块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受让人提供土地。所提供的土地为界址明确的现状土地。
4.2011-13号、14号地块竞得人所缴付的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出让地块的土地取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金”(土地收益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不含契税) 4.2011-13号、14号地块竞得人所缴付的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出让地块的土地取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金”(土地收益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不含契税)。2011-15号、16号地块竞得人所缴付的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土地取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金”(土地收益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和国有资产产权收入(不含契税)。
5.给付成交地价款方式:2011-13号、14号、15号地块竞得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120日、180日内分三次缴纳成交价款的50%,20%,30%;2011-16号地块竞得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成交价款的50%,余款在60日内缴清。2011-15号、16号地块中国有资产产权收入缴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产权基金专户。上述分期缴款不计利息。
6.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公开出让文件。参加公开出让的申请人可于2011年9月19日至2011年9月27日到长乐市国土资源局获取公开出让文件。
7.2011-13号、14号、15号地块竞得人必须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210天内办理供地手续;2011-16号地块竞得人必须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90天内办理供地手续。
8.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公告内容与出让文件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长乐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28829766
十、竞买保证金缴款账户
开户全称: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 开户全称: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
1.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长乐支行
账 号:35001617107050002703
2.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长乐支行
账 号:591903241510802
3.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长乐支行
账 号:100012379700010001
4.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长乐支行
账 号:705006680018010020921
5.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乐支行
账 号:110510100100005665
6.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乐支行
账 号:08923308094001
7.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长乐支行
账 号:37680188000013343
8.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乐支行
账 号:7345310182600010289
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乐锦江分理处
账 号:13192401040001685
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
账 号:1402070119014426628
11.开户银行:平安银行长乐支行
账 号:7092100001294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