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合同中“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的第十三条”中规定:“买受人同意出卖人选聘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同意出卖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并遵守出卖人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按时间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4.80元(该管理费包含公摊水电费用)。有关管理费将自合同约定交楼日期开始计算;如业主提前收楼,则从收楼之日起计算。”
我们B区这18户业主来自两个国家——中国和美国,其中国内的业主来自近十个省。我们都是在2008年的春节前后来海南、三亚度假期间,经过多方考察后慎重地选择了富力湾作为我们美好的休闲度假和孝顺老人的天堂之地。我们其中有富力的老客户,也有刚刚了解富力品牌的新客户,但是让所有人能毫不犹豫地选择陵水富力湾,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陵水富力湾引进了世界品牌的世邦魏理仕物业的管理。这让我们看到了全国房地产综合实力排名第一的富力地产与世界级的品牌物业“世邦魏理仕”珠联璧合打造国际性旅游度假胜地富力湾的美好前景。
在这一年中,我们的业主每天都在盼望着收房的这一天。但就在最近接近收房的时候我们得知物业管理公司并非按合同约定的“北京世邦魏理仕”,而是未经业主认可的“天力物业公司”。
这个信息虽没有正式核实,到目前为止,陵水富力湾房产在网上的宣传,物业管理还是“世邦魏理仕”。我们也相信作为全国房地产享有综合实力排名第一名的富力地产,是不应该不遵守信誉单方变更合同的重要条款。
对此我们向贵公司请教以下问题:
1、对于目前收房业主的信息,陵水富力湾的物业管理已变更为不是合同上的“北京世邦魏理仕”,这是否是事实?请出示贵公司与“北京世邦魏理仕”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如果是事实,你们为什么不与业主协商,而单方变更合同条款?难道是“北京世邦魏理仕”先毁约?如果是这样,原因是什么?
3、退一步来说,假如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更换前期物业管理,那合同上的其他条款也应一起重新修订。特别是物业管理费的合理定价问题。原来我们业主同意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4.80元,是因为“世邦魏理仕”是全球物业管理的品牌公司,具有100年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而如果要更换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那就要按照物业公司的管理经验和知名品牌商定出合理的物业费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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