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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购对象在厦门买房 无奈5万元定金打水漂
www.fjsen.com 2012-03-06 10:23   来源:海峡导报    我来说两句

  “限购对象”买房,交了50000元定金后,才知不能过户。这种情况下,购房定金还能退还吗?

  近日,思明区法官一审判决认为,房东有权没收定金,因为,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在购房者这一方。

  去年6月,购房者陈女士经中介介绍,与房东、中介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合同约定,房东将坐落于思明区西林西二里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70.91平方米,房屋成交总价为1210000元。协议签订后,陈女士付了50000元定金。

  但是,直到约定的过户时间到了以后,中介才告知陈女士说,房子无法过户到她名下。因为,她并非厦门市户籍居民。而早在购房前的2011年2月,厦门版“国八条”就出台了,陈女士属于“限制购房人员”。

  之后,陈女士多次找房东和中介交涉,但最终谈不拢。无奈之下,她只好将卖房者和中介告上法庭。

  陈女士说,她在厦门买房属于“重大误解”。因为,她作为外地来厦购房者,对厦门地方政府的新近政策“不了解”,而两被告在明知她外地身份的情况下,也没有告知原告厦门的相关购房政策,以至于她签了合同付出定金。

  因此,她起诉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协议》,并让两被告连带偿还定金。

  究竟是哪一方违约?50000元定金应如何处理?对此,法官认为,陈女士买房并非因为“重大误解”,房产限购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双方签订协议是发生在政策公布实施后。按照一般人的情况推断,在做出购买房产这样重大的行为时,必然会先对涉及购房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因此,法官认为,是陈女士自己未能遵守约定,及时与房东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东有权没收定金。(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

责任编辑:黄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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