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父亲的房产,子女人人都有继承权。然而,闽侯南通的柯先生却发现,父亲的房产他和其他几个兄妹都没继承到。
柯先生告诉记者,在老家闽侯南通,有一套父亲留下的清代祖屋,约70余平方米。由于兄弟姐妹6人都在他处购房,该房产长期借给亲戚居住。去年清明节,兄妹们回家扫墓时,大哥说叔叔把那套祖屋作为遗产赠予给他了,并拿出叔叔的遗书。
对于房产的归属问题,柯先生兄妹5人始终坚持认为是父亲的。为此,他们来到闽侯县档案局,找到了1952年2月闽侯县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上面写着父亲的名字。
然而,柯先生大哥出具的一份房屋继承遗书复印件,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柯先生的叔叔柯赞尧在遗书上表示,因其生前由大侄儿(柯先生大哥)供养照顾,故房屋归其继承,“其同胞兄弟不得干涉争执”。对此,柯先生兄妹5人感到奇怪:父亲的房子,叔叔为何有了处理权?
25天上午,记者陪同柯先生来到闽侯县国土资源局。该局登记站工作人员张先生拿出一份1984年5月20日由闽侯县土地部门核发的《闽侯县宅基地证》复印件,该证上登记的并非柯先生父亲的名字,而是其叔叔柯赞尧的名字。根据柯先生大哥提供的遗嘱等证据,1994年,闽侯县土地部门为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其程序合法合规。
那么,3本证件,哪一本更具法律效力?张先生表示,3本都是政府部门下发的,都有一定的依据,如果要搞清楚房子的归属,柯先生可向司法部门咨询或起诉。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建勋认为,若柯先生认为房产的原所有权人是其父亲,现在的颁证行为错误,则可以采取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异议登记。柯先生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向登记部门提出更正登记申请,若柯先生的大哥同意变更登记,则纠纷就此了结;不同意变更登记,则柯先生应当在异议登记15日内起诉。二是行政诉讼。柯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政机关撤销1984年将房屋的《闽侯县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为柯赞尧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福州日报记者张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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