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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润盛集团涉嫌串标 一边被查一边施工遭质疑
南京润盛集团
www.fjsen.com 2013-05-22 16:22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经调查发现,南京润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南京久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虽然不是滨江整治工程的投标人,但却充当了“投标保证金”的“二传手”。调查组随后查明,南京久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润盛集团的股东之一,且两家公司多次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存在较为“不一般的利益关联”。

南京市纪委提供的材料称,招标过程中,润盛集团经营中心负责人张超和集团第一分公司经营部负责人朱某,分别联系了几家公司,主动提出“合作”投标。几家公司表示同意,并相互通过QQ或者手机信息等形式串通报价。

“润盛集团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使出了许多自以为高明的伎俩,但最终被调查组揪住了‘狐狸的尾巴’。”南京市纪委称。

涉嫌违法企业负责人未被控制

南京市纪委通报,举报件被移交该委案件检查部门后,今年2月初,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支队、市住建委城建监察支队组成专案组,展开案件查办工作。

专案组负责人向媒体通报,到今年4月初,公安部门先后对8名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审查,其中两人曾被刑事拘留。该名负责人称,现已查明,润盛集团等6家企业涉嫌串通投标犯罪。近日,将对违规企业交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润盛集团办公室主任张超、南京久大公司办事员孙某曾因涉案被南京市下关区经侦大队带走,专案组负责人所称2人曾被刑拘指的就是他们。

5月21日上午,记者专程前往下关区看守所了解该二人此前的羁押情况,但下关区看守所一名负责人查询后告诉记者,该二人在该所并无羁押记录。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其余被取保候审的6人中,有一人为润盛集团第一分公司经营部负责人朱某,其余均不详。记者致电南京市经侦支队调研员、专案组负责人柏小平求证,他以在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直接处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尚无企业负责人员被抓。

南京市纪委宣教室邵主任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该问题因涉及办案部门,尚不能透露详细情况,“总之一定会让违法企业得不偿失”。

记者连续两日致电润盛集团负责人陶某求证串标一事,第一日他回复称过后回电话,但未回;第二日他称在开会,记者发短信告知其来由,未收到其回复。久大公司负责人陶某同样拒接了记者电话。

涉嫌串标企业仍在施工

5月20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在南京滨江整治工程现场看到,相比同日各大媒体刊发纪委消息的热闹,处于漩涡中心的项目现场异常平静。项目部副经理王海涛告诉记者,串标事件对工程施工并没有什么影响。

既然润盛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为何在案情已经基本查清后,依然由润盛集团继续施工?

“从法律规定上看,不可能仅凭举报就废标。必须在‘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查证属实、证据到位且形成闭合链条的前提下,才能做出取消中标资格的行政行为。”南京市纪委在提供给《法制日报》记者的材料中引用一名法律专家的话表示。

南京市住建委负责人则称,润盛公司于去年11月初就已经进场施工,到今年4月初“串通投标犯罪”的脉络基本清晰,工程主体已经完工。“这时候,再重新进行招投标或把工程推倒重来,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符合经济和节约的原则。”

“当然,对其‘串通投标’的违规违法行为,绝不可能不了了之!”这位负责人表示,除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从重施罚,让其“得不偿失”。

然而在面对《法制日报》记者提出的“从行政层面具体将对该企业及负责人做出何种处置”、“串标企业继续施工是否会扰乱招投标市场公平原则,甚至鼓励违法串标”等问题时,南京市住建委表示不便回答,以纪委公布消息为准。

项目经理红牌未解除即中标

《法制日报》记者获得的一份2012年10月23日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建设工程相关各方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栏”显示,润盛集团项目经理袁善仁因工程事故曾被市住建委“无限期红牌警告”。

经查阅资料记者了解到,2010年8月,润盛集团在施工时,不慎挖破了一根煤气管道,煤气直喷,致周围数百米的区域内弥漫刺鼻气味,百余辆公交车拥堵,形成爆炸危险。随后南京市住建委对润盛公司开出了“史上最高罚单”。

南京市住建委质量安全处处长陈永池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证实,润盛集团当时被红牌警示3个月,项目经理袁善仁则被处以“无限期亮红牌”的警示,“发了红头文件”。

按照2011年宁市安监字[2011]33号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对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被警示期间,限制在南京市建设工程市场投标。

在南京市纪委提供给《法制日报》记者的材料中,住建委负责人称:“当时因为特殊情况而对他们作了‘从重处理’,社会效果较好,但在法律上却不够严谨。”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对出现工程事故的公司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红牌警告,但“无限期”却没有法律依据,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根据润盛集团的申诉,市住建委撤销了袁善仁在网上“无限期红牌警告”的公示。

然而记者获得的网站截图显示,袁善仁的红牌警示信息是在2012年10月23日以后才被从网上撤下来的。而该项目的中标公示在10月22日就已结束。这意味着袁善仁是先获得中标,后被撤销警示。

陈永池介绍,袁善仁的红牌警示,的确是2012年10月按照程序解除的。“现在招投标都联网,如果是给予红牌了,那他连报名都报不上,系统会自动将他屏蔽掉,只有我们解除以后他才能够报名。”

对于为何招投标结束以后,袁善仁的红牌警示才从网上被解除,袁善仁又是如何突破系统报名的,陈永池表示,他无法解释:“这只能让调查组核实具体时间,如果我们这边工作人员涉及到违规帮忙操作的,那肯定要处理的,该追究什么责任追究什么责任。”

本报南京5月21日电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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