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提案: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一亩地征地补偿10万元,转手却有几百万元;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给权力寻租以借口,今年省两会期间,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提案建议,在改革征地制度中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日前,记者从广东省国土厅的提案答复中获悉,提高补偿标准已成为征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
现行征地制度没有体现土地市场价值和升值潜力
今年省两会期间,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提案建议,在改革征地制度中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提案指出,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现行法规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而这个补偿标准远远不及城市国有土地的出让价格,城乡巨大的地价悬殊成为近年来引发征地矛盾的直接原因。
“现行征地制度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直采用年产值乘以法定倍数的办法,没有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和日后的升值潜力。比如,一年一亩地比较好的收成也就是2000多元的产值,30倍也就是6万元,有的地方即使提高了补偿标准达到每亩地10万元,但政府征收后的地块一转手就能卖出几百万元,这让‘农民心理不平衡’。”
省国土厅:提高补偿标准已成征地制度改革基本方向
提案建议,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把土地经营职能从土地管理职能中分离出去,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录”,明确规定盈利性目的用地不得征用。确立“公共利益范围”标准。建立以“公共利益”为依据的土地征收执行保障机制。同时,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市场价值可通过评估确定。并把征收土地补偿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此答复表示,提高补偿标准已成为征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并表示,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实施了调整后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与原《标准》相比,全省整体提高了28.78%,使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合理的补偿。(记者王鹤通讯员张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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