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阳台存在问题,黄女士与她的丈夫还发现了另一个严重缺陷。在合同平面图中,房子内有一根柱子向餐厅偏位,但黄女士在现场看到,这柱子实际朝向北向的房间。“这造成北向房间门洞抹灰后净宽只剩780mm,严重影响了使用,也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房间门宽度不小于900mm的规定”。
“当初销售人员为了让我们尽快签合同,隐瞒了这些缺陷,还以赠送阳台面积和落地窗面积为诱饵,以促使尽快成交有缺陷的房屋。”黄女士告诉记者,他们房子的阳台已经建了水泥栏板,不能改造成落地窗。
黄女士认为这与他们签订的合同存在冲突。“合同第十条中规定,如果房子设计发生变更影响到商品房质量与使用功能,开发商应该提前书面通知买房人,买房人有权决定是否退房”黄女士对记者说,开发商根本没有按合同办事,没有在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通知他们,“更严重的是,在我们去找他们交涉时,不但不配合,还威胁我人身安全!”
29日,记者就此情况向三盛国际公园售楼部缪经理求证,对方听完记者描述后,告诉记者“事实并非如此,稍后会有相关人员跟你联系”。但之后,并未有该公司相关人员与记者联系。
31日下午3时许,记者再次致电这位经理,她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事情已经解决了”后,马上挂断电话。记者随后联系黄女士,她对缪经理的说法感到很好笑,“他们都没联系我,事情怎么解决?”
律师说法:开发商构成违约应作相应补偿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辉表示,一般而言,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影响采光、通风和视线,改变朝向及影响使用等问题的,购房者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来衡量上述情况是否构成了违约,如果上述情况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标准,而且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本案情况,如果该房屋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仅仅存在影响采光、通风和视线,不存在房屋质量问题的,因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人不能由此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房屋无须承担责任。开发商应视具体情况不同,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人赔偿损失。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建议黄女士与开发商沟通,若协调不成,可向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福州新闻网记者露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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