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还涨物业费 业主维权难
www.fjsen.com 2012-05-22 15:38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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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没签书面合同,业主维权难
对于开发商口头承诺的1元/平方米物业费上涨至1.4元的问题,青岛市物价局一位谢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如今很难维权。“开发商在卖房前就应该在购房合同中注明物业费的相关内容,即使购房合同中没有,也应该与业主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以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就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这样开发商或者物业就不能随意更改物业费,除非经过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这位工作人员介绍。
“法律上没有免责期这一说法,开发商明显是一种违约行为。”青岛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济涛认为,合同由开发商出具,规定了免责期就已经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是一项霸王条款,应当按照合同中延期交房90天后的赔偿条款向业主支付赔偿。记者刘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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