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不作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
www.fjsen.com 2013-06-09 16:04 许才芳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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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许才芳)6月7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的通知。对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如何补偿、奖励、补助、过渡、安置房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本细则施行时尚未回迁安置的项目,可参照相关规定办理,但协议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在本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时,仓山区城门镇、盖山镇、螺洲镇东部新城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实施,城区其他区域的项目参照本细则实施。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不作货币补偿
按照《细则》,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五种情形处理。
而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征收时有三种情形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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