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保障性住房供给需要“政企合作”
www.fjsen.com 2012-04-27 10:5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我来说两句
4.在合同期过后,甚至政府可以无条件根据BOT合约收回公共租赁房的全部产权,这近乎政府经过特许权的阶段性操作,在不花钱的情况下,提供了原来只有大笔花钱才能办成的公租房供给。
5.总体上可显著加快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尽早得到住房条件。
BOT基本操作过程是:政府公共部门确定公共租赁房规划与建设项目后,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就此项目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管理(也可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经营期过后把所有项目资产转交给政府相关公共部门。
在某些有必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补贴的形式,使项目投资者达到收回投资并得到合理投资回报的水平(此时虽未能“不花钱也办事”,但仍显著地“少花钱多办事)。补贴有两种方式,一是补贴给公租房使用者,再经房租形式由经营者收取,二是直接补贴给经营者。现金流量补贴的高低通常与经营的期限长短成负相关,即经营期限越长,政府现金补贴越小,反之越大。
建议二:与私人持有者合作
政府通过社会中介公司,收集一定数量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闲置的私人产权的住房,对这些私人产权住房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如房租税收优惠等),让房主提供给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如果公共租赁住房的房租水平与他们的出租价格相比过低,政府可以通过对出租者补贴或对入住者补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这一方式有三大优点:一是能够很快提供出公共租赁住房,而不像新建设住房那样需要较长时间;二是政府可以灵活掌握提供的数量,需求量大时,可以多寻一些房源,而需求较少时,便没有必要寻找更多房源;三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让社会闲置住房发挥积极的准公共品作用。目前我国城市存在为数可观的空置房,如果能够加以利用,可有效减缓当前住房压力,并且产生遏制房价快速上升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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