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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成受访者认为不应取缔群租 若取缔将离开
受访者 取缔 群租
www.fjsen.com 2013-07-31 10:25   来源:潇湘晨报    我来说两句

专家说“不能光堵不疏,还应加强租房市场建设”

口述: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张桂蓉

群租现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居住拥挤,人员混杂,产生许多治安、消防安全等隐患;二是群租具有较明显的负外部性影响,可能给邻居造成许多生活上的不便,给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造成小区居住环境的下降和物业贬值。

北京、上海等城市都先后颁布了限制甚至禁止群租的规定,且不说这些法律条文执行的难度和效果,我们认为治理群租是必要的,但是光堵不疏,显然不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因为城市建设需要群租屋里的打工者,如果要他们负担更贵的房租,他们要么离开城市;要么需要更高的工资,随之而来的就是物价的上涨;要么居住在城市的角落,形成新的贫民窟。

城市的贫民窟一般处于城郊结合部或所谓的三不管地区。由于长期受到忽视,在道路,公用设施(水电煤等),学校,医院等的建设上通常是一片空白。长期生活在环境极差的地方会在身心上对城市新来者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犯罪率上升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也就是所谓的被环境所迫而产生犯罪。贫民窟的蔓延会进而影响全体市民的生活品质。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应该是“居者有其屋”,这也是政府的责任。它不仅包括所有人都“买得起房”,还包括“租得起房”。因此,消除群租的外部负效应,需要人性化的对策。

我认为,首先要建立长效管理、依法管理的机制。抓紧完善关于群租的法律规定,规范房东的行为,以保障承租人以及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使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而不是通过简单行政、懒惰行政禁止群租。

其次,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建设,增加租房供应量。租赁可以分为公有出租与私人出租两种。

第三,政府除了通过法律规范私人出租市场以外,还要出资建造公房用于出租,并且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如通过给予开发商以土地、税收上的优惠,规定开发商必须在所开发的商品住房中提供一定比例的住房专门出租给低收入群体,或规定以政策优惠建造的住房只能出租而不得出售,或开发商以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出租,其中的差价再由政府给予补贴等措施,以有效增加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这样城市的低收入建设者,才能够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城市才能健康发展。

整理/记者方兴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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