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府出台八条措施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工业 集约用地
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修订《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年本)》,将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平均提高20%以上,用地容积率平均提高30%以上,建筑系数提高到40%。
五、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和地下空间。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前提下,工业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加大对重点区域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以奖代补”扶持力度。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可低于所在地同等别用地出让最低标准。
六、强化闲置工业用地动态监管。各市、县(区)要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每年定期组织清理闲置工业用地。对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投资建设构成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按规定以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应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七、建立用地投入产出的量化指标体系。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各类产业用地投入产出的具体量化指标。国土资源部门应以合同形式约束业主全面履行,并在项目用地出让后跟踪履约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投资强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由批准供地的市、县(区)政府按企业实际情况,督促企业限期加快建设,并可根据约定按原出让价格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回该宗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应予以收回。
八、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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