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某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里的土地,再卖给村民获利。目前,此案已被立案侦查。
昨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个案例。闽侯县某村委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该村耕地32.17亩进行填土平整,然后将上述32.17亩土地中的28亩土地使用权,分别以每平方米20元、200元、500元的价格卖给该村58户村民用于房屋建设,并以暂收土地补偿款、厝地款的名义开具收款票据,非法交易款额达3373800元。闽侯县国土资源局介入调查,认为该村委会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
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上述案例中,该村委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本报记者林红通讯员黄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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