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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满楼层缩水告开发商 约定4.5米交房2.9米
www.fjsen.com 2012-06-11 15:28   来源:大河网    我来说两句

合同约定房屋层高是4.5米,但交房时却被开发商告知可利用的层高空间是2.9米。因与合同约定相差太大,两名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6月7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针对业主的诉讼请求,开发商回应称,房屋缩水是部门信息传递有误。

买房约定层高4.5米,交房时层高2.9米

原告王女士称:2010年10月3日,她与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位于郑州市紫荆山路西,房屋为钢混结构,户型为一室两厅,楼层是在二层,层高为4.5米,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8.27平方米,每平方米3350.4元,共计262236.00元,她已全部付完房款。

“2011年年底要交房时,他们却又告知房屋层高应是2.9米,要求在合同上修改层高,否则不交房。”王女士说,层高相差1.5米,完全打乱了她的装修计划,房屋的使用规划全部无法实现,本来打算装一夹层,现在无法装了。

王女士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使自己的生活空间减少了1/3左右,严重影响了她对该房屋的使用,降低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也降低了房子的价值,使她遭受了巨大损失。

她还认为,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高为4.5米,现房屋实际高度为2.9米,减少空间为96立方米,即减少价值为71472元。王女士与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71472元。

与王女士购买同一楼层房屋的李女士也因此诉至法院,认为4.5米是被告作为销售二层的一个亮点进行推介的,“否则我们也不会买”,要求赔偿损失68759元。

开发商辩称,是部门之前信息传递有误

面对原告诉求,被告称:自身有过错但无违约,原告计算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

6月7日下午,王女士与李女士两个案件在管城区法院先后开庭审理。

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两个庭上辩论基本一致。被告代理人称,在此次售房过程中,由于一层与二层商铺间设有一转换层1.5米,业主可利用的层高空间是2.9米,即图纸显示层高为4.5米,房屋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是因为公司工程部与营销部之间信息传递有误造成的失误,被告并非欺诈售楼。而且,原告所购房屋价值并不比同期同地段楼层的销售价格高,原告要求的以房屋的空间立方米为基础计算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被告和二层10家业主签订的是4.5米,后来发现错误后,在和其他业主签合同时都改成了2.9米。且公司已和上述10家业主中的8家对于层高改变进行了协商,也对其进行了赔偿。被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很小的过错,被告愿意进行相应赔偿,但是没有构成违约。合同中既没有对于层高不符做出违约的条款,原告的诉请也没有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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