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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建设小区:十年前买的楼 房产证还没影
www.fjsen.com 2012-05-10 09:54   来源:今日早报    我来说两句

至于马同宜所说的声明一事,业主尤其感到愤慨。记者拿到其中一份声明,其主要内容为:“交付使用后,如因非出售方原因导致一时不能做房产证的情况,本人表示谅解,出售方可不承担有关责任。日后待市政府和市旧城改造指挥部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策出台后,出售方应及时提供方便协助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对于这样的一份声明,部分业主向记者表示,他们是在交纳部分购房款之后,在开发商的要求之下,才在这份事先拟好的声明上签名的。而这份声明,其实是约定业主不能追究开发商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责任,而没有对土地出让金作出明确约定。

“之前我们催促开发商办证,对方说是政策原因暂时办不了,也从来没提过土地出让金的事情。现在政策下来可以办证了,开发商却突然告诉我们这笔钱该由我们交。我们这里当时的买入价是2060元/平方米,与周边小区有产权的房屋价格无异。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买了房还让我们自己去交土地出让金?”业主张先生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他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

律师认为开发商理应纠错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性质是商品房(住宅用房)。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开发商销售时,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尚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也就意味着这批房子还不具备商品房的条件,不能称之为商品房。

“开发商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这是显而易见的。如今这一行为已经既成事实,开发商理应纠错。”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肖琳律师认为,在这一事件过程中,开发商有错在先,把非商品房当做商品房出售,那么开发商应当承担纠错义务,以此取得业主谅解。而纠错的主要方式,就是交纳土地出让金,办出房产证,使之完全具备商品房的条件。也就是说,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该由谁交纳土地出让金,但是开发商既然出售的是商品房,且如今政策障碍已经排除,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鉴于开发商的强硬态度,目前已有部分业主打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最终如何解决,本报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黄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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