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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美世嘉中介擅自改房屋结构厨房变卧室 遭起诉
华美世嘉
www.fjsen.com 2013-08-28 10:11   来源:中国广播网     我来说两句

最新进展

如果华美世嘉公司真的“人间蒸发”怎么办?王先生又再次上诉,与此同时,中介因不服判决结果也提出上诉,二审终于在昨天开庭。

等待二审开庭期间,北京市出台了新的群租房禁令,也就是今年7月18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租房屋单个房间不得超过2人,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否则将被视为群租房给予处罚。《通知》还要求,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即不得把房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居住。这个案件也由此成为北京市出台群租房禁令后,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首起群租房纠纷案。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这一案件。经业主的同意,以下内容使用业主真实姓名。

昨天庭审一开始,北京业主张先生一方的代理律师首先宣读了上诉状。

代理律师: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每月不低于8100元人民币,时间是201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交回房屋之日止。第二项是非上诉人承担上诉费。关于第一项上诉请求的理由,有以下几点: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七项约定,就是合同有约定不交付即为占用,从合同到期至今,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交付房屋,案件上诉到一中院以后,经过法院调解,非上诉人也没有任何的诚意,任意扩大损失。第二点是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一个调查,北京房屋租金已经连续50个月持续上涨。目前该房屋租金在同条件、同地段已经上涨到1万元左右,因此上诉人要求损失每个月8100元已经是在主动承担一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提出来的,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到房屋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被上诉人的赔偿数额,最大限度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之后,北京华美世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宣读了上诉状。中介公司说,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中要求支付每月4000元房屋使用费和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的判决。

代理律师: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文件,甲方均认可,但是甲乙双方未签订补充约定条款,本案中出现的那个补充条款,甲方不予承认,处一审判决可能看的不清楚。二,我们已经将房屋交给被上诉人,并未使用房屋,至今为止合同终止那天起我们就没有占用过房屋和使用这个房屋,甚至根本没有进去过这个房屋,不存在到期以后还履行房屋的那种职责,还得给他交房租,在西城法院判的时候可能对合同判的也不是太清楚。签署房屋代理合同中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委托期限内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装饰等添置物品,上诉人将房屋交给已按约定完成的交付义务,不存在向被上诉人支付、交纳、使用、费用的义务。甲乙双方无房屋租赁代理合同中相关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除外,无其他义务、无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约定。

张先生对中介提到的如约交房及并没有继续使用房屋提出异义,他认为房屋虽然没有新租客,但屋内一直有中介没有清理的物品,尤其隔断没有拆除,厨房拆除后没有进行恢复,现在还放有一张上下铺床,导致自己无法将房屋继续出租,这属于对方占用行为。而且张先生再次强调,自己在和中介公司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要求中介不得搭建隔断。但中介公司说,业主自己允许打隔断,也不承认同意拆除厨房。

法官见中介一方否认了一审认可的大部分事实,便提到可以到现场核实,中介这时马上改口。

代理律师:如果说你方一直就是说什么都清楚,那行,咱们下午或者找个时间去现场看。

中介:这个事我这么说,因为我没看,但我也认可这个房子可能就是说人们现在的状态我认可这个事。

但中介在这之后又补充说,合同中约定,房东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关于房屋内东西是否可以由自己清理、并强行收回房屋的问题,张先生说,他也考虑过,并且也打电话到当地派出所咨询过相关问题,咨询的结果是这样的。

张先生:我想问个事,就是我那个房子交给中介了,完了中介到期以后那个房子还没还给我,钥匙什么都还拿着,但是它已经到期了,按照我们协议上来讲,如果到期以后留在屋子里的东西我是可以扔掉的。如果要真是扔了的话,他来报警说我们侵占什么的,你们会不会接这个警?

警察:应该会啊。

据张先生介绍,从去年10月至今,他因不敢轻易收回房屋,房屋一直空置而造成的损失已经将近10万元。

张先生:房子到底什么时候交给我还不知道,这已经是差不多我两年的工资了,但是我一想到还有很多人在帮助我,我还是希望能够在法院这有一个依法的公正判决,这样的话可能才会有更多的人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才会再起诉出来。

宋秀娟:他今天是狡辩,因为整个在一审的过程中华美世嘉代理人不是他们两位,当时的经手人是出庭的,他是认可整个这个协议的真实性的。据说是当时的经手人现在不在公司,所以他们是在二审的过程中以自己不知情与补充协议上没有盖章,然后否认这个合同的真实性,是一种狡辩的过程,但是因为整个一审的时候他们已经自认了,法庭上有规定如果你自认这就是成立的。

中介在否认事实时还提到,一审的代理人“有病,要不今天他咋没来呢”?两位对于中介的辩解怎么看?

吴永强:对于中介方面的这样一种狡辩,包括前面所提到的重要的一些要素,我觉得可以用两个词来评判,说对方“有病”的说法是“无良兼无耻”,既无起码的职业道德,更缺乏基本的职业规范,正是因为这样一些乱中介、黑中介,或者不按规范做事的中介,才导致这个市场这么混乱,是一个重要原由。

张星艳:辩解是法庭给予当事人每一方应有的权利,但是我认为这种辩解应当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陈述的。中介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陈述显然是一种狡辩,而且这种狡辩是站不住脚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业主张先生的房屋位于二环、租金高的区域,从去年10月至今,房屋一直空置,目前造成的损失已经将近10万元。业主遭中介侵权,维权为什么这么难?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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