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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7情形可解约收房
公租房
www.fjsen.com 2013-06-26 09:58   来源:北京日报    我来说两句

“但可以肯定的是,同一批摇号的家庭,若是选择了同一个项目,需要承担的租金还是相同的。”相关负责人说,在同一批次中,房源和租金还是会强调“均好性”,不会因为某间房全朝南、某套房全朝东而出现同一批次中价格的差异。例如燕保·京原家园目前的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37元,这次摇号的家庭,无论选择哪种户型、哪种朝向的房屋,都执行这个统一的租金标准;但如果摇号选房后还有剩余房源,下次再摇号时,同样是京原家园的房源,租金价格就可能变化为36元或者38元。

另外一位住保办业务处室负责人则表示,按照目前房屋产权单位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承租期内,产权单位可以变动一次价格。这位负责人表示,在签订合同后,公租房产权单位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缴房屋租金,目前租赁合同一般为3年的约定期,3年中变动一次价格,和市场租房相比,要稳定得多。

7种情形可解约收回房屋

“征求意见稿”显示,公租房承租家庭如果有以下7种违规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这7种情形包括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被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公租房资格;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

记者在查阅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京版的“征求意见稿”比住建部的管理办法更为严格。例如住建部要求的是无正当理由6个月闲置,而本市的要求则限定为3个月以上承租不满30日。如果公租房承租家庭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等违规行为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房管员要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承租家庭拒不改正的,产权单位将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租房。

相关负责人表示,公租房产权单位将组织房管员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检查,及时掌握家庭人员变化、租户需求、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

这份“征求意见稿”还称,产权单位每季度将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每个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还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提到了小区物业管理等问题,但和其他住宅小区相比,租户在公租房小区中不会成立业委会;而小区将来会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安排专人为承租家庭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等。产权单位要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租户代表联席会,每年组织租户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争论聚焦

“空置”如何界定?

在征求意见会上,对于如何确定公租房“闲置”或者“空置”,如何拿到房屋“转借”、“转租”的确凿证据,成了专家团成员讨论的议题。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坦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定3个月甚至以上时间、承租人的实际居住少于30天这一项,确实可能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即使有人举报,工作人员也不可能24小时蹲点紧盯。目前,住建委已经收集到一些关于设置打卡机、指纹机的建议,但这些方法还在论证中。

专家讨论的另外一个热点,也是法理和人情的关系。“对于转借如何认定,如果将年迈的父母接来,自己又因为工作原因不能长期在公租房内住,是否算转借?”一位专家说。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位跨区选房的老师将年老的父母接来北京赡养,自己却因为工作太忙经常住在单位提供的双人宿舍中。目前,住保办正在研究对“借住”的认定。“接来的人如果为承租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存在血缘关系,应该符合人情。我们也希望找到更为人性化的方案,希望市民在7月2日以前,多提意见和建议。”相关负责人说。

违约惩罚是否要延展?

在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前,市住建委、市住保办已经在小范围内,征求过几次意见。而在这些小型意见会上,参与者所争论的是,对于在公租房申请、承租、退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家庭,是否要施以更重的处罚?这些公租房承租家庭多为保障房轮候家庭,目前本市正在推行“四房合一”,在这个环节作假,是否应该影响其获得产权型保障房?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因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家庭,将会被责令退回承租住房。产权单位可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产权单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并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滞留期间的房租。

仅仅是收回房屋的处罚,是否过轻?市住建委负责人表示,收回房屋之外,住建部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些处罚方式,如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等。

但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的处罚,都局限在公租房范畴内。而本市正在推行“四房合一”的保障房申请政策,在“合一”的趋势下,在公租房上弄虚作假,是否应该影响其他保障房尤其是产权型保障房的申请?

“之所以先发布征求意见稿,就是希望收集更多方面的意见。”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说,在几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已经有专家建议,除依法收回房屋、甚至走上起诉途径以外,还应该通过社会道德、社会信用等方面来制约保障房中出现的违约、诈骗行为。

相关负责人答复称,市住保部门将建立公租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将公租房产权单位、服务企业、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处理情况、承租家庭资格变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共享,并可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与其他部门共享。

案例分析

承租家庭离婚

公租房怎么判?

承租家庭的两口子陈先生和李女士准备离婚,他们曾经以共同名义申请过一套公租房,离婚了这套房子怎么分?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说,承租家庭因离婚等家庭原因需变更承租人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也就是说,陈先生和李女士的家庭如果只有两口人,符合公租房小套型的申请标准,那么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出一名申请人,住保部门则会复核继续承租的这名申请人。如果申请人的收入仍符合公租房标准,则依旧可以在这套房中租住。

但如果陈先生和李女士家庭中的人口数量为3口甚至以上,租住着中套型、大套型公租房。那么离婚后再续租时,住保部门会审核新的申请家庭成员是否还符合租住标准,同时确认其租房套型、租金补贴是否与变化后的家庭情况相符。

这位负责人提醒,夫妻离婚后无论谁继续租住,都有可能因为人均收入变动导致租金补贴额度出现变化,甚至不能再租住公租房。

如果陈先生在结婚之前就申请了公租房,结婚后夫妻两人经过备案、审核仍旧符合公租房条件,离婚时,这套房也需要双方协商,填写变更承租人申请,住保部门也会对新承租人的资格进行复核。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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