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1月中旬,工商部门对开发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属实,责令开发商删除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处罚开发商。
钱彩虹在投诉3个多月后,终于在年前成功签了平等的购房合同。
三类“购房合同圈套”可举报
市工商部门表示,在与开发商博弈中,购房者属弱势群体,往往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而屡屡陷入销售商的“合同圈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工商部门列出三类常见“霸王条款”,购房者如碰到,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一周内不付清首付款定金没收
解析:开发商违规扩大自身权利
有的楼盘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一周内付清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期款,否则视同买受人解除合同,放弃定金,出卖人有权出售该房屋。
工商部门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解除合同。该条款未约定出卖人的催告程序及时间,约定一周内未付清首期款视同买受人解除合同,显然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购房者违约须按房款30%付违约金
解析:开发商擅自加重消费者责任
有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原房价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工商部门表示,按照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约定违约金为原房价款的30%,违约金过高、与损失悬殊,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不符。
交房时不达标开发商无赔偿
解析:开发商不应免除自身违约责任
有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仅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补齐至约定标准方式处理。
工商部门表示,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该格式条款中,约定违约责任按照补齐至约定标准方式处理,即没有约定对其瑕疵履行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方式。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