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所购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由房价上涨带给买家的损失,该由谁来弥补?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案例1
房屋存质量问题索赔证据不足被驳
2011年2月,张先生购买了某房产公司住宅楼一套。房屋竣工后,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全部购房款43万余元,并赔偿房屋差价16.5万元。
2012年6月,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主张的房屋存在漏水、起沙等质量问题,房产公司不予认可。由于张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用,应视为其对该项诉讼权利的放弃。张先生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由于证据不足,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2
别墅藏30多处毛病法院判决退房款退差价
卢先生家住在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2010年3月卢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该公司某楼盘西区A18号别墅,建筑面积218平方米。半年后,卢先生在签收房子时看到好几间朝南卧室的墙面出现灰层大面积脱落,便立即要求房产商维修墙面。三个月后,卢先生第二次来到新房,发现新房墙面灰层剥落的老毛病非但没有整改,反而更多的毛病被他发现:房屋基础下沉,屋顶漏水,电线漏电,部分墙面出现空鼓现象……于是,他第二次向房产公司投诉,并要求其立即整改。一个月后,卢先生第三次来到新房时发现屋顶防漏出现空鼓,主卧室阳台窗框上部变形等10多处毛病,细细数来,新房大小毛病加起来都有30多处。卢先生遂要求退房并拿回全部购房款。
经专业机构鉴定,房屋质量不合格。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补偿卢先生房屋差价21.7万元。
案例3
新房质量不合格被判退房赔差价
2009年8月,周某与甘肃兆远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永登县城关镇“兆远小区”的一套房屋。2010年7月,周先生发现房屋存在客厅与阳台之间主梁断裂、饭厅顶部多处裂缝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周先生向该公司提出换房,而公司却以无房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周先生将甘肃兆远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甘肃兆远房地产公司在庭审时表示,不同意补偿房屋差价,愿意按照银行最高利息对周先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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