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处首先发难。 1999年4月,筹备处告闽江公司,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并要求闽江公司赔偿1811万元;2000年3月,经法院调解,当事双方同意转让合同继续履行,闽江公司分期偿还筹备处7500万元转让款。 不过,在调解之后的次月,筹备处再告闽江公司,要求解除福州商贸大厦产权出让合同书。此次再审申请遭法院驳回。 此后,便是再审、不服判决上诉、驳回重申、再判决、再不服上诉。几个回合下来,时间来到了2008年的2月。 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闽江公司向筹备处支付违约金2724.2万元(计至2000年3月30日止),驳回筹备处关于解除《福州商贸大厦产权出让合同书》的诉讼请求。 至此,历时9年的商贸大厦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暂告一段落。 民资两千万购银行债权 如今价值已达2亿 就在筹备处和闽江公司掐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民营公司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了。 佳盛公司的出现源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的债权转让——从1993年至1996年,筹备处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3550万元。由于迟迟无法还清银行欠款,此后的2000年6月,工行将此债权全部转让给华融福州办。 而在2004年11月,华融福州办将上述已设定为信托财产的五笔债权全部转让给佳盛公司。 “当时,这个资产包的转让价格为2050万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称,“这也是目前争论的矛盾点之一,是否有国有资产的流失。” 由于佳盛公司的出现,两家国企的互搏变成了“三国演义”。 在接受华融资产包的当月,即2004年11月26日,佳盛公司要求筹备处返还贷款本金35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874余万元,合计逾6400余万元。 此后,便是层层法院的判决。 2005年,最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筹备处偿还佳盛公司自2000年6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不过,对于利息怎么给付,双方一致争执不下。当事双方对于债权转让协议中确认的债务本金3550万元及其计算至2000年6月20日的利息一千余万元均无争议。焦点在于2000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是否应予给付。 “当时按照最高院的判决,筹备处连本带利需要返还福建佳盛六千余万。但随着时间的拖延,这个利息及罚息到现在为止已经很可怕了。”按照知情人士的估算,连本带利的金额目前达到了2亿元之多。 虽然最高院的一纸判决给案子定了性,但执行却成了大问题。 作为福州商贸大厦已确定的产权人,闽江公司需要为筹备处代偿欠下佳盛公司的款项。由于闽江公司未能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将执行款汇入指定的账户,且也未提供有效抵押或担保,省高院作出拍卖福州商贸大厦的(2005)闽执行字第15-20号裁定。 2011年12月20日,省高院作出15-28号执行书,确定将对福州商贸大厦进行拍卖。2012年12月21日,最高院作出138号最终裁定书,维持省高院的判决。 “各层次的判决都下来了,只是,利息该怎么计算仍是互不妥协。”最终,在2013年4月,案子又推向了最高院。 “这样的官司没完没了,谁也不知道何时是个头。”知情人士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