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的一套老房子的权利归属引发了两代人的纷争。究竟是阿祖(化名)的父亲强占了阿发(化名)等人的祖上老宅,还是光明正大土改分得?由于年代久远,相关知情人大多已过世,了解事情真相困难重重。近日,仓山区法院依证据规则,审结了这桩历史疑案。 60多年前入住老宅 解放前,阿发的父辈三兄弟共同在仓山区拥有一幢砖木结构的双层楼房,原始没有登记产权。诉争房即该楼一层西南方位(西边楼下)的一间,于1939年经家庭内部析产,归阿发的父亲所有。 1947年,阿祖的父亲开始入住阿发家的祖屋,使用了楼房中的两间房(含诉争房)及一间厨房。阿祖的父亲去世后,诉争房由阿祖居住使用至今。 1955年7月,阿祖的父亲在《福建日报》上刊登了一份《遗失声明》,其大致内容为“某乡某村的某土地证遗失作废”。 阿发的父母已经去世多年,阿发和三弟妹共同继承了包括诉争房在内的祖屋的几个房间。 强占还是土改分得? 2012年,阿发和三弟妹一起将阿祖告上法庭,要求阿祖归还诉争房,并赔偿他们房产被侵占的损失4000元。 阿祖很不服气,辩称:诉争房的所有权原属阿发父辈的三兄弟所有。因三兄弟成分为地主、工商业者,该房产在土改时被没收。后党和政府依据《土地改革法》,将两间住房(含诉争房)、一间厨房分给作为贫苦农民的他的父亲,并颁发了房产证。该房产权证已于1955年遗失,有当时《福建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为凭。其父病故后,留下房屋由他继承使用至今。再说了,他的住房已确权并居住使用60多年,阿发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
一审判令被告限期搬离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所在的某楼房原系阿发父辈三兄弟共有,后诉争房经内部析产已分给阿发的父亲。该分割的事实已在相关共有人此前案件的判决书中得到确认。 阿祖提出诉争屋经土改分配给其父亲的辩解,未能提供土地证及相关土改分配诉争房的证明。其提交的登报《遗失声明》无法认定遗失的是阿祖祖遗房产的土地证还是诉争房的土改土地证,且阿祖父亲在土地证遗失登报声明后,未补办产权证,有悖于常理。因此,对阿祖的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阿祖居住使用诉争房无法律依据,阿发等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行使诉争房的相关权利。阿祖提出本案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因其侵占阿发等人房屋的侵权状态持续存在,阿发等人要求返还诉争房的诉请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该院同时认为,阿祖侵占阿发等人的房屋,造成对方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阿发等人要求阿祖赔偿房产侵占损失的诉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仅就他们起诉之日前两年诉讼时效内的占用损失予以支持。阿发等主张损失赔偿额为4000元,金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阿祖限期将诉争房腾空,退还给众原告,并赔偿众原告房产被侵占的损失4000元。(记者陈鸿星通讯员仓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