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2011年初即开始实施,而我省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昨日,省政府法制办消息,《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禁止抢建或者临时改变用途
眼下,一旦某一地域被确定为房屋征收范围,当地就不可避免地掀起一股抢建、改扩建风潮。今后,这一举动将在法规上被明令禁止。
此外,一些人“突击”改变房屋用途,以获取更高的补偿金。对此,我省拟规定: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都不允许实施。具体说,在房屋征收范围划定后,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就会暂停对当地区域的业务办理。
公房拆迁,承租人可选择买产权
在房屋征收中,补偿方案是百姓关注焦点。《办法》拟规定,因旧城改造需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房屋具体的价值将由专门的房产评估机构来测算,如果被征收人有异议,还可申请复核,对复核不满的还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另外,在房屋征收前,政府部门还应当通过征求人大代表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办法》拟规定,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办法》还拟规定,公房拆迁,符合条件公房承租人可选择购买产权或者继续承租安置房。(记者张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