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6日,市政府下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则不适用。
原宅基地改建不需用地审批
意见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牵头部门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集中收案,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属新建、扩建的,由县(市)区级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尚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自建住宅应符合七个条件之一
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