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更名频繁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1年5月,刘某找到一家毫无名气的甲中介公司,要求其代理出租房屋。商谈后,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甲中介公司负责房屋出租代理事宜,租期一年,月租金4200元,支付方式押一付三,代收代付房租。随后,刘某找到甲中介公司要求给付租金,甲中介公司答复称公司已更换老板,拒绝给付租金。刘某找到承租人,将房屋收回。但甲中介公司仍拖欠租金,故刘某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以刘某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为由拒绝应诉。经查,中介公司经二次名称变更,现公司名称为乙中介公司。在此情况下,刘某再次起诉乙中介公司,要求其给付拖欠的租金、燃气费及水费。
最后,法院判决乙中介公司给付刘某拖欠的租金、燃气费及水费共计1.5万余元。
●法官评析
业主在托管物业时,尽量选择具有租赁代理资质且市场信誉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为这些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较好地遵守合同约定,即便产生纠纷,也能快速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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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地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据了解,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的要求,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10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包含: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通知同时要求,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加大查处力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物价等部门。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