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出台“修正案” 完善土地管理法补偿制度

house.fjsen.com        2013-04-19 10:17       金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来说两句

将原用途的倍数补偿改为“公平补偿”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该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是我国征地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靠拢的重要一步。市场经济国家的征地补偿采取按相邻土地的最高价值、最有利用途进行评估和补偿。公平补偿的原则,就是要在征地补偿中考虑土地的未来用途与价值,考虑土地的区位差异,为形成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征地补偿制度打下基础。

增加住宅补偿和社保补偿能更切实保障农民长远生计。此次对农民房屋采取市场化补偿办法,有利于实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最重要的财产收益,保障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的合法权益。增加社保费用,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征地制度改革探索的成果,受到农民欢迎。

修正案中新制度不会抬高城市化成本

《经济参考报》:有人担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新的制度安排是否会抬高城市化成本,您怎么看?

刘守英:我们认为,首先要解决两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是“现行征地模式具有推进城市化的低成本优势”是一种主观判断,与事实存在很大差异。

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上升,农民权利意识觉醒以及征地过程中原用途补偿难以施行,征地拆迁费用大大攀升,2008—2010年,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占土地出让收入的比重平均为36%,一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征地拆迁费用甚至更高。如果继续采取凡城市用地即实行征地拆迁模式,城市化成本只会居高不下。

二是对公平补偿缺乏正确理解。从市场经济国家征地补偿的经验看,公平补偿有两点是非常明确的:一是征地补偿价格的确定是以区位划分的,不同区位的土地,价值不一样,只有区位价值高的土地,在征地时才会给予更高的补偿,而不是一个平均价格。二是征地补偿价格要遵从用途管制。农地、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市价相互之间差异很大,不可能按一个价格补偿。

基于以上两点,修正案提出的公平补偿原则,实质上是使真正市场价格高的土地得到按市价的补偿,这也避免了目前采取讨价还价导致的漫天要价和强者、有权势者得到补偿更高的不公平、不合理。

笼统提“征地补偿标准提高10倍”系误读

《经济参考报》: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修正案一旦通过,征地补偿标准将提高10倍,在社会上曾引起轩然大波,补偿款多少应该怎么计算?

刘守英:这个问题主要是由补偿标准计算存在错误引起的。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补偿标准的规定,如果每亩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为2000元,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就是六万元。如果将补偿标准提高10倍指的是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那就是将补偿标准上限从30倍提高到40倍,即八万元。但按报道中所说,补偿价是“60万元”,显然是指的把现有“征地补偿数额”至少提高10倍,那就成了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每亩2000元)的300倍。这种算法显然不符实际,也是造成地方政府迷茫的主要原因。一是,通过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仅占政府出让的一少部分,其他重点项目、工业用地以及城市公用配套用地,政府或者仅回收成本,或者亏本,不可能只以经营性用地价格作为对征地的全部补偿标准;二是土地价格具有很强的区位性,不同城市(镇)、甚至同一城市(镇)的不同位置和功能的土地,市值也不一样,不可能按某个城市的某个区位价格作为补偿依据。因此,笼统提“在现行征地补偿数额的基础上提高至少10倍”,不仅行不通,而且也不科学。

为了保证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出台后达到更好的效果,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以下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一是尽快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将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原则进一步细化,以利修正案出台后在地方执行。二是明确公平补偿的含义。在条例中明确对不同区位和不同用途的土地补偿办法。重点是农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以及重点工程补偿办法。三是社保费用纳入补偿后,还要明确社保补偿的参照对象,到底是按城镇职工还是农村社保缴纳社保费,必须予以明示。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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