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征地补偿中引发的问题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征地补偿到底该遵循什么原则?如何更有效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些内容作出修改。
现行土地管理法对被征地农民补偿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予以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另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这些规定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实是相适应的,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发展阶段,这些规定逐渐也暴露出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删除了这几条规定,转而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现在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数把公平补偿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虽然说表述的方式不尽相同,有的说公平补偿、有的说正当补偿、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等,但是总体要求都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或者附近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补偿,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公平补偿原则主要还是体现在土地补偿标准上,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在住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要遵循市场原则。
另外在补偿效果上这次也是特别强调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些可能是近年来地方实践的总结。其实很多地方在实际中执行的补偿安置标准已经突破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规定,这次在法律草案当中有所体现,也是从立法层面给予保障。
(记者侯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