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指的正是1993年8月8日动工的中诚广场。1996年,在美国过春节的钟华突然接到鹏城公司财务总监的电话,称海南省高级法院查封了中诚广场。起因是,海南三家房产公司欠下海南中建第六工程局承包公司6000多万债务。
这三家房产公司为海南华强房地产公司、海南琼山钟诚房地产公司和海南钟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钟克华。实际上,钟克华是钟华的堂哥,钟华递给记者的名片上的中文名为“钟德铧”,其泰国名字为KULPHAT.SA-NGA。
在海南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出现“钟华”和“鹏城公司”字样。正常情况下,因钟克华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债务应由公司资产承担。海南高院相关通知书中称,海南三家公司“以鹏城公司名义”开发中诚广场。
但是,钟华始终认为自己是“案外人”,对中诚广场的查封并不合法。钟华称,“我与钟克华的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事实上,海南高院当时已经查封了我堂哥公司的财产,包括办公楼、6座公寓楼,以及21辆车”,钟华说,“只是时机不好,赶上了海南房地产泡沫崩盘,所以他们(法院)看上了广州的中诚广场。外界传言中诚广场因资金链断裂被执行,更属无稽之谈。”
在最高法院1997年3月一份裁定中,中诚广场被列为“中诚集团”的资产而遭查封。在钟华看来,这一名称模糊了中诚广场的产权,使其成为执行资产的一部分。海南高院则在1999年2月作出的一份查封中诚广场的裁定书中认为,中诚广场是钟克华控制的华强公司以鹏城公司名义开发的,因此将鹏城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该裁定书影印件显示,内容仅有几百字,第一段提到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鹏城公司财产要求,第二段写“查封被执行人以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名义开发的位于……”。
钟华与政商高层交往紧密,为解封中诚广场,他自称找到“还是董必武秘书时就认识”的一位时任最高法院院长。对方告诉他,可以用法院内部的措施解决中诚广场问题,“但撤封不可能,一旦撤封,就成了病案”。不久之后,海南高院主管此案的执行局长和主管副院长不巧双双落马。
“法院内部的措施”,指的是移案,将海南高院的案子移到别的法院解决,两个法院都可不受病案考核之累。
1998年最高法启动移案工作。至2000年8月,多次协调无果后,其时最高院领导批示,为以示公正,协调会议地点选在与广东和海南没有任何牵扯的贵州省高级法院进行,并且不设时间期限,直到拿出结果为止。
协调一直持续了7天,8月27日,最终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钟华与海南中建六局约定,钟华分几次连本带息支付海南中建六局公司1.2亿元,在支付首期债务后,该公司可撤销冻结申请,钟华可到法院办理解除查封手续。
2001年4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下发了一份通知,将中诚广场执行案指定广州市中院负责。
广东省高院当时一份文件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文件的授权,你院(广州市中院)应裁定解除全部对‘中诚广场’相关楼层的查封,并通知广州市房管局,今后凡涉及‘中诚广场’的纠纷,其他法院不得再行查封。其他法院需要财产保全或执行的,一律到你院进行债权登记,统一协调执行。”
由于停工多年,中诚广场一下子涌来了158家债主。
钟华如今坦陈,将案件移回广东,自己在政界司法界都做了工作。但此后解封依然没有进行。他希望旧相识杨贤才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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