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虽然当前我国房地产税费体系最大的问题是不公平性。但寄希望于一揽子改革消除这种税费体系的不公平性难度很大,且将制造新的不公正性。所谓不公正,主要是对存量房的所有人而言,其购房费用中已包含了高额土地出让金,且购房时隐含的契约是其已支付所有税费,如简单化地再将居民房产税覆盖存量房,则是对隐含契约的侵犯。
第三,如将房产税覆盖所有住房,自然要求取消当前的一次性征收资本化房产税的土地出让制度,而这将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基于这些现实的困难,当前我国并不具备开征全面覆盖所有住房房产税的基础条件。我国拟议中的居民房产税,只能定位于充分利用其杠杆作用,进而发挥其有效调节房地产市场,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投资行为的功能。
为实现这一功能,需要渐进推行免征一定面积的保有环节差异化房产税。房价主要受市场需求影响。从经济增长较快、城市化进程尚处中期的国情来看,房价长期内上涨有其合理性。房产税的作用在于,通过打击抑制投机及不合理的住房需求,达到抑制房价非理性上涨的目的。目前,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市场不公平性最大的意见是:少数人投机炒作住房导致住房空置率过高,房价被不断推高,脱离了普通居民的支付能力。差异化房产税能有效打击这种引起社会强烈反感的不公平现象,抑制房价不合理上涨,从而降低了房地产税费体系的不公平性程度。
实施保有环节差异化房产税,自然要求取消时下以限购为主体的行政性调控手段。两者的不同在于,差异化房产税是经济性调节政策,允许高收入居民改善其居住条件,但要求其承担更高的经济代价。其基本出发点是:在中国这样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合理的居住空间应予以保证,但超过合理空间则应给予社会相应的补偿。
我们提出保障所有人群“可支付的、合理适宜的居住空间”这一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不能简单理解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只能满足低收入或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其他人群应主要依靠从市场购房满足合理居住需要。若缺乏有效税收调节手段,在中国房价长期上涨的预期和收入分配不均等趋势日益严峻背景下,投机或者投资需求所占比重可能过大,房价脱离普通居民的购买能力,将加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域的压力。
免征人均40平方米并非要求一刀切
《经济参考报》:报告提出,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部分征收房产税,这个观点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为什么要以40平米为标准?有什么依据?
汪德华:设计中国未来的居民房产税税制,需要充分借鉴已试点一年有余的上海、重庆经验。两市的居民房产税方案,都侧重于发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功能。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重庆强调了高档房概念,而上海强调居住空间;重庆的税率高于上海。
社会对重庆、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效果褒贬不一主要因为视角的差异。一些批评意见认为,重庆、上海试点的房产税,税收收入过低,征管成本却很高,因此并不成功。但从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功能定位评价重庆、上海试点是否成功,就不应当仅依据其税收角度的评价,而应依据其对住房需求是否产生影响。从这个角度看,上海、重庆的试点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我们认为,我国应推行类似于面向所有类型住房、扣除部分免征面积的上海模式的差异化房产税,同时维持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我们建议,未来全国渐进推广的居民房产税,其税制基本要素与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相似,但要对家庭正常自住需求的住房面积免征房产税,仅对合并计算超出面积部分,按评估价乘以税率征收。家庭正常自住需求面积初步可定为人均标准40平米。人均标准40平米,并非一刀切,具体税制设计应根据不同类型家庭情况,如单身、两口之家(尤其是退休老人)等,以家庭类型系数调整予以增加免征面积。针对同一城市不同区域房价差异较大的情况,可以考虑确定基准区域的免征面积,通过价格系数予以区别对待。不同城市住房紧张程度不同,则可通过基准区域的选择调整平均正常自住面积。房产税应设定为市县级地方税,中央政府在决定税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授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制调整权限,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抑制投机住房需求。税率设定可由中央做原则规定,应不低于1%,甚至可以采取累进税制。
房产税的实际推行应从增量房起步,逐步向存量房覆盖。这才能有效回应社会对于炒房问题的关注,挤出现有大量空置存量商品房,抑制房价上涨,同时不增加住房市场刚性需求的持有成本。
建议仅免征人均标准40平米,一是要保证对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足够的打击力度;二是展望未来。随着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实施,需要给几亿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的居住空间,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压力进一步增加。从长远看,人均40平米是中国较为合理、宽裕的居住空间水平。在土地空间有限的国情下,如果人人都希望占有过大面积,其结果必然是房价的加速上涨。缺乏保有环节税费调节手段,或者调节力度不够,房价的更多上涨实质上是对免征面积之下购房者的一种隐性税收。因此从整体上看,不能认为不开征房产税,或者免征面积更高就是降低税负,差别只在于是隐性税收还是显性税收,谁来承担税收。(记者金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