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某房企董事长被罢免 握公章不撒手成被告

house.fjsen.com        2012-12-03 09:51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阿发(化名)在闽侯某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职务被众股东罢免后,却握着公章不肯放,双方陷入僵持。股东阿华(化名)以公司的名义将阿发告上法庭,要求他“还权”并侵止对公司的侵害。日前,闽侯县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众股东策划罢免董事长

2003年4月,阿华、阿发等6人联合投资设立了闽侯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阿发占有总股本的39%,其余5名股东各占2%到34%不等。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随后,阿发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阿华被选为公司监事。

阿华等一些股东认为,阿发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8年里不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职责,不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个人控制着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土地证、财务凭证及项目文件等,致使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他们筹划免掉阿发的董事长职务。

2011年11月,监事阿华通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选出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并授权新一届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阿强(化名)被新董事会选为公司的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阿发有抵触情绪,不愿参加临时股东会,阿华特意用特快专递将开会通知及此后的会议决定告知他。

前任董事长不放权成被告

阿强和新董事会要求阿发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土地证等物品交出,但阿发置之不理。

随后,阿华以公司的名义将阿发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对公司及股东的侵害行为,并交出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

庭审中,阿发辩称:阿华等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都是无效的。他们也无权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自己,因此应驳回其诉请。

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请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作出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阿发必须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履行义务。

阿发认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依法应在60日内行使撤销权。但他未在60日内行使撤销权,也未按公司的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原告已选举阿强为公司的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阿发已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将公司的一切文件资料交还公司。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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