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日前发布的相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引起了外界的广泛关注,焦点就在于实行多年的“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也在取消之列。相关分析认为,即使在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况下,一房多卖、预售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也屡禁不止,一旦取消登记备案,可能会增加相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取消登记备案?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的《广州市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拟取消、调整、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显示,共有98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拟取消,其中就包括“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上述“目录”中发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取消“备案”,取消之后则是“按行政确认进行规范管理”。
据记者了解,上述制度的法律根据最早来源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穗国房字[2005]474号”文件,广州市自2005年7月7日起开始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其中规定对预售和现售的商品房均实施网上备案管理。
2008年,《物权法》确立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落地广州,广州从当年的8月1日起实施“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相比于“网上备案”,这一规定更强调了购房者的权利,即购房者可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不受开发商的约束。
在历年的相关规定中,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均认为相关的登记备案制度是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对预售相关环节进行跟踪和监管的有力措施。
恐增加监管难度
在我国采取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前提下,由于不同于现房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对预售环节的监管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规范,“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预售合同备案并不是预售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也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成立,其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例如在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转移给他方时(即所谓的“一房多卖”),购房者可依据已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行为,并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开发商的转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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