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先生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和定金收据
东南网-海都报闽南版11月6日讯(记者 朱远娥 方锦燕 通讯员 陈润晖 文/图)昨日,群裕小区的黄女士拨打海都漳州通2050110反映,她1998年购买了群裕小区一套经济适用房,今年打算再购买一套商品房,于是用3万多元下定了群裕小区对面的一套商品房。可现在,她却遭遇两难处境:既买不了房,也拿不回定金。
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市住建局相关文件规定,保障房业主再购商品房时,必须办理保障房相关退出手续。但目前,针对退出保障房如何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尚无具体操作细则,即使业主愿意退出,也尚需等待相关细则出台。
保障房业主:交了定金才知不能购房
今年9月29日,黄女士的爱人黄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并交了3万元定金。隔天,黄女士听一个做房屋中介工作的朋友说,政策上有规定,已经购买了经适房,就不能再买商品房。黄女士赶忙叫丈夫找开发商退定金,并取消订购约定。
该房产公司的置业顾问张先生表示无法退还定金,建议黄女士找亲属来买下这套房子,才可将定金退还给她,并且期限是到今天(11月6日)。如果黄女士到今天仍找不到人买下这套房子,他们就会没收这笔定金。黄女士找了多位亲戚,但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找到合适的购房者。
既然政策上有相关规定,房产公司为何还让黄先生签订认购书?对此,公司的梁经理解释说,群裕小区也有其他业主去买房,登记的是亲属的名字,他们以为黄先生也属于可以买房的情况,就签订了认购合同。他表示,合同一旦签订,当场生效,不能退定金。
漳州市芗城区12315投诉台主任陈润晖告诉记者,一般的商业合同中设定的“定金”和“订金”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如果消费者违约,经营者是可以没收定金的,而经营者如果违约,则需要2倍退还定金;“订金”则属合同义务条款,一方违约可退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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