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合同中未规定开工时间的,若超过合同生效期一年未动工,则视为闲置土地。
同时,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或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同样视为闲置土地。但媒体的报道通常将这类闲置土地视为“囤地”。
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曾表示,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上报闲置土地2815宗,面积16.95万亩。这一数据低于上述媒体披露的数据。
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土地闲置有多种原因,除企业刻意拖延开工、以地牟利之外,“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的闲置占大多数。
房地产开发的规律,也往往给人造成“囤地”的错觉。上述开发商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企业获取大体量土地之后,往往存在分批开发的现象,如果开发期限过长,就容易造成“囤地”的现状。
另一方面,企业从拿地到开发,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企业在这期间不进行开发,也容易让外界有“囤地”的误解。实际上,如果不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就不应视为违约。
根据最新版的土地出让合同,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需约定开工和竣工日期,超出这些日期的,就被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国土部还酝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企业定时申报开发进度。
上述分析师表示,随着土地出让合同的完善,判断“囤地”的标准应以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作为判断,而非开发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