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数据抽查比例不得低于申报数的20%

house.fjsen.com        2012-07-24 09: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加强对各地上报数据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数据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结合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新情况,调整了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系数计算分配。考虑到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比2011年减少,特别是购改租廉租住房任务大幅下降,为合理分配补助资金,从2012年起,将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从40%和60%调整为80%和20%,以后年度两项因素权重由财政部根据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适时调整。

二是加强对各地上报数据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数据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同时,明确将加大对地方上报数据不及时问题的处罚。对上报数据不及时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适当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

同时,《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均衡预算拨款,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要。

责任编辑:肖月青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精品楼盘展示区
相关评论
  • 一月
  • 一周

黄其森建议异地配建保障房,京千万以上住宅取消限购自住型商品房可退出。[详细]

  

他是胡润2009慈善榜·单年子榜的冠军,他缔造了中国地产的一个个神话。[详细]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 毛行熙、陈武、张英琴 律师 电话:0591-87921115,18750194070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