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更方便,贷款年限也延长了;而且,外地户籍职工用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担保人。
上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经修订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
公积金贷款年限延至30年
《贷款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控制由原来不超过25年,延长到不超过30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原办法中“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调整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删除了“担保期限加担保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此外,还增加了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的规定。“大修”,有别于装修,具体指市危房鉴定所鉴定的达到C级以上危房的维修,认定为“大修”。
外地户籍职工无须担保人
原办法规定,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新的《贷款办法》中规定此类职工或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允许其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
还清一年后可再申请
《贷款办法》中新增了“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缴存额”的规定;对于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时应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对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则明确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补充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这样的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贷款的准入门槛,同时对部分特殊情况需要贷款的条件做了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