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以房养老”实施障碍很多,亟需认真研究对待。第一,法律制度的准备不足,权利及时、有效救济的执法监督和司法环境需要改善。
第二,相关金融机构的能力与信心预期不足。“以房养老”金融产品推出的最大阻力来自于金融机构,主要担心房价下行;养老机构不够完善:好点的养老院收费太高、难进,差的服务又不到位;产权制约:由于相关理解差异较大,我国住宅用地70年年限也是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普遍担忧的问题。
第三,存在诸多观念误区。一是“以房养老”与传统赡养义务的冲突。除了经济义务以外,容易被忽视的是感情慰藉等困扰中国老龄化社会的核心问题同样是重要的赡养义务,这些可能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而更加严重。二是以房养老最大的障碍还是“养儿防老”这一深刻影响中国老人的传统观念。如果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不给子女,许多老人和年轻人难以接受。尤其如公众担心的那样,在当前经济还不怎么发达、贫富差距还比较大的情况下,许多老百姓辛苦一辈子也难以攒下一套房子,到老了,却又不得不将房子抵押给银行,以贷款养老,这怎么都让人感觉银行似乎在“抢钱”。正如有评论者指出:“以房养老”折射出的是中低收入群体深深的无奈。”
四是防微杜渐,重视风险防范。即使“以房养老”是国际上成熟、普遍的养老方式之一,尚且问题不少,更何况作为国内新事物,国外已有的法律风险需要防范。由于以房养老并非政府在基础养老保险之外提供一项额外养老福利政策,而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从美国施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几十年的经验来看,该项政策对于借款人而言存在诸多风险,如合同条款复杂、未来生活状况不确定性大、配偶可能会被驱逐、税费高昂、惠及范围受限等。在我国,法律法规亟需明确,否则政府层面很难推行;执行中“以房养老”需要民政局、房管局、人社局、金融和保险机构等多个部门一起制定具体的政策和细则才可能得到推广;“以房养老”需要及时有效监管、权利救济和公正的法治环境:仅以房地产评估为例,由于起步较晚,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还极不规范,不但整体素质偏低,而且市场存在恶性竞争。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尤其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更难以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
五是重视强化研究力量,尤其是实证研究。以房养老涉及民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问题,不妨实证研究相关领域理念的嬗变、基础原理的灵活运用和监管变革等具体问题;研究以房养老惠及人群范围等现实问题;及时总结国外模式和基本规律,制定符合国情的特色模式,为社会提供智力支持。
六是重视宣传、理性宣传、善于宣传,勿动辄说满话。媒体和政府有必要吸取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训,从1985年的“计划生育好,政府来养老”,到1995年的“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再到2005年的“养老不能靠政府”,步步现实,但也步步被动。例如法国的以房养老措施对于一些老年人具有吸引力,但具体运作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跟踪关注。
总之,以房养老作为新事物,亟需热情鼓励,但就像美国政府给出的提醒一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不是免费的午餐”,市场经济的诸多不确定性需要我们冷静研究、理性对待,防止“看上去很美”,而是需要跳出“播下龙种、收获跳蚤”的很多新事物的周期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