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是“重阳节”,老有所养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使“以房养老”成为热议话题。本版特组织系列文章介绍国外以房养老制度的建设及施行情况,以供借鉴。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4+2+1”的家庭模式面临巨大的养老压力,老人晚年花费也在剧增。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养老金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此背景下经过多年酝酿,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俗称“以房养老”,亦即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按计划“以房养老”政策将于2014年上半年试行推广。“以房养老”似乎能够破解“有房富人、现金穷人”的“中国穷老人”悖论难题,于是专家们将其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由此成为热议的焦点。但事实上,需要对此进行理性的分析。
一是明确“以房养老”的基本定位,即为诸多养老服务产品中的一个补充选项,不能由此推卸政府责任。我国未来将以多种途径应对养老问题,在政府兜底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以房养老”是市场化运作的一种高端化服务,是自愿的、自主选择的行为。老人还是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其次要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同时要以机构养老为补充,还可以选择医养结合模式。国家在上述4种主导养老模式的基础上,鼓励各方面力量投入,包括鼓励金融保险行业开发面向养老服务的产品,如“以房养老”。
二是“以房养老”的惠及范围有限。“以房养老”基本条件是拥有产权、独立住房、家境适中、地价较高。需要强调的是,房屋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方式尤其适合有独立产权房的、没有直接继承人的、中低收入水平的城市老人。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认为的那样,老人大部分并没有购买商品房,而多是单位分房;真正有条件以房养老的是四五十岁、购有商品房的中年人。从北京、上海、南京、重庆等城市来看,一般要求房屋在60平方米以上,老人在60岁以上,这两个条件其实已经将适用这种养老模式的老人限制在一个有限范围。可见,“以房养老”惠及范围有限。据分析,符合以房养老条件的最有可能是独居或孤寡老人,或膝下无子女、子女定居国外的老人,这些老人没有继承等问题。但即使这类老人也担心,一旦签订协议,即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落入“没房也没钱”的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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