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0月9日讯 借钱拿房产抵押但未登记,债主有权拿这房子拍卖吗?闽清一男子向友人借了18万元,他的继父拿房子作抵押担保,把房产证和土地证给债主保管,但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男子到了还款期一直没还清。近日,闽清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虽然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仍成立。
2012年7月1日,闽清男子林景(化名)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刘雄(化名)借了18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且由林景的继父郑某以其本人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随后,郑某便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刘雄保管,但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期届满后,林景无力归还,刘雄只好多次上门催讨,但林景也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尚有大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刘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林景及其妻子林琴(化名)、郑某连带归还原告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闽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借条中关于“郑某以房屋作为抵押”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郑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交由原告刘雄作为担保抵押的行为,应视作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上述房屋进行抵押。林景收到借款后,被告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产抵押的登记手续,显属不当。虽然上述抵押因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林景的继父郑某明显具有过错,应对被告林景夫妻向原告刘雄还款不足部分在其抵押房屋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主债务人林景夫妇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