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一村民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有关部门巡查发现后进行拆除。日前,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个案例。
今年7月22日,福州市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矿大队在巡查时发现晋安区宦溪镇某村村民正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该违法建筑地基已打好,正在搭建模板。市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晋安区政府报告。7月24日,晋安区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矿大队、晋安国土分局、晋安区执法局等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对该处违法抢建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在执法人员的劝说下,现场违法当事人较为配合,拆除行动进展顺利,拆除面积120平方米。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违法建设,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