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的叶女士多年前花钱购买了一幢房屋,但一直没去办登记过户手续。去年,她被卖家的父亲起诉,要求她搬出房子。究竟谁才是该房的房东呢?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叶女士限期搬离该房。
原告杨先生诉称,他在福清高山镇建了一座三层半的房屋,自己多年在外谋生,去年回家时发现房子已被儿子私自租给叶女士居住,经多次交涉,对方都置之不理、避而不见。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叶女士停止侵占房屋,归还给自己居住。
被告叶女士则说,杨先生早已将楼房分割赠与两个儿子,他的儿子于2005年4月将分得的房屋卖断,并立断契一张连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自己。她交付了房款10.5万元并搬入居住至今,是善意有偿、合法取得上述房屋。杨先生知道房屋被卖,但谎称不知道房屋被儿子私自出租,在2005年至今的7年中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开始,杨先生在高山镇建设了一座混合结构的四层房屋。2000年,杨先生与妻子离婚,双方均未对此房屋提出诉求。2003年,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被杨先生的两个儿子更改在各自的名下。叶女士于2005年以杨先生儿子房产的买受人的身份入住该房屋,但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撤销杨先生两个儿子的相关权属证书后,有关部门2008年向杨先生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颁发权证部门已将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确认归杨先生享有。无论该房产是否属于杨先生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他均有权要求叶女士停止侵占、搬离该房。考虑到她寻找新住处、整修新房间均需要一定的时间,法院给予她5个月的搬迁宽限期。叶女士关于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既缺乏证据支持,也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素,法院不予支持;叶女士与杨先生之子的合同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由双方自行处理。
叶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日前终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善意取得有严格限制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叶女士买受诉争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针对叶女士的疑问,一审法官解答说,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叶女士受让诉争房屋时,杨先生之子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使得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对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她在主观上是不知情,是善意的。但叶女士对买收诉争房屋时的价格未举证证明,且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变更登记,是不动产转移的必备条件,该物权变动登记要件未完成应被视为不动产交易行为未完成,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因此,叶女士买受诉争房屋并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据此,杨先生以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提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叶女士应当向退还该不动产,她的损失可向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
(福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