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成调节收入分配突破口

house.fjsen.com        2013-09-26 10:29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我来说两句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近年引发各方关注,国家三部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的若干意见》近日得到国务院批转,虽然只是一些方向、原则方面的意见,但值得我们重视。在公布的若干意见中,对于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有专门章节。

在收入分配中,总体而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保障性住房建设属于再分配的领域,主要由政府作为调节主体依据法律和政策来具体实施,其主要手段为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方面的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对于一个社会的最终收入分配结果而言,其合理、合意与否,当然与初次分配、再分配都有关联,但在政府作为空间上弹性相对较大的,主要是再分配。设计并有效推进再分配制度,不仅体现公平正义,而且有利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在的房地产市场,更多的是让已富裕起来的家庭、占有更多住房资源的那部分人分享改革成果,无房者分得少而又少。如果共同富裕还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共同理想,那么切实有效地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就应设计成为收入分配调节的突破口。

当前,我们需要这样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市场化为基础,政府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只鼓励一户一套的住房制度。用法律和政策限制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要增大投资者的持有成本。投资不是说不合理,但是要在政策上使这部分人买的晚一点,等供求有一定的趋缓再放开。限购是一个纯粹的行政干预,市场不能总是靠行政干预来维系。要多研究一些经济手段,使得房地产市场不再回到投机者的乐土。

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中央政府要制定一个总的规划,并把这一规划分解到地方去。在这一点上人们存在明显的分歧,一些人认为,如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升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那会助长地方政府继续追求GDP的增长,会造成土地、资金等各种资源严重浪费,并建造出许多质量低劣的住房,使得整个保障性住房建设处于粗放之中。实践表明,保障性住房建设,当前如果没有硬性压力,是不好安排下去的,地方政府有很多借口不进行或少进行这项工作。

当然,我们也不要希望建造保障性住房能够在短期内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从一些经验来看,香港人口700万,新加坡人口300万,它们都花了60—70年时间才建成当前的保障性住房体系。我国作为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又有大量的农民要进城,因此,中国要建立起香港那样的住房保障体系没有一定的时间根本就不可能,要建立起现代住房保障体系是一个长期过程。但是,在实践中也不要被“住房市场两条线”所迷惑,即“保障归保障,市场归市场”,中低收入民众进入保障性住房体系,而商品房市场价格可以自由炒作,并让炒得过高的房价顶在天花板上。而是要考虑到绝大多数居民的住房仍然是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

为此,对于保障房建设,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一:加快制定《住房保障法》。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才能稳步有序推进。现在我国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建设较为滞后,尚未制定《住房保障法》,只有国家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的一些规章,远远不能满足住房保障发展的需要。这也是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推进缓慢、难以持久、保障水平偏低、运行管理体系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中之所以出现地方利益高于全国利益,部门利益高于群众利益,商品房建设投入重于保障性住房投入等现象,根源就在于没有高层次立法的硬性约束,导致住房保障在民生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无法得到足够重视。

建议二:创新完善保障房的建设模式。政府直接建设模式和房地产企业代建模式,都需政府承担整个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未能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未能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容易形成新的地方政府债务,加大我国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一些城市探索的配建模式能较好地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难题。在我国“十二五”规划后期,应大力推行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配建保障房的做法,并将配建数量、面积、户型、价格、质量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

建议三:研究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经济发展拉动作用。“十二五”期间开工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如此大规模的投资必然会给我国各个产业及宏观经济带来巨大影响,特别是在政府加大对房地产行业调控力度的背景下,保障性住房建设能否部分弥补商品房投资下降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我们要好好研究的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非与所有的上下游产业都有相同的关联程度,也就是说它对经济的带动是有侧重的。因此,量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直接、间接及引致经济效应,找出与其关联度较大的产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后)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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