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
税费前置对交易影响不大
合富置业交易部经理梁文耀表示,目前广州市中心六区仅越秀区和黄埔区实行“先税后证”,其余4区仍未实行有关新规定。从交易过程看,买卖双方因“税费前置”而需要准备多一套递件资料,以往程序是房屋交易部门先预收件,随即对有关资料进行扫描,税务部门根据预收件的扫描件进行核价,买卖双方在核价和完税过程不需要再提交房屋交易证明。“税费前置”由于没有了以往的扫描件,税务部门需收买卖双方的交易资料。此外,由于只有越秀和黄埔实行“税费前置”,其余4区还未实行,即使是有买卖双方想先在房产辖区完税再到任何一个交易登记中心办理递件过户,在现阶段仅可以在越秀和黄埔两区通行。
中原地产岗贝分行高级营业经理李苑峰表示,鉴于现在白云区尚未实行“税费前置”的房产交易程序,对买卖双方的影响暂时未发现。不过,目前市场信息非常透明,买卖房屋的人士对政府实行的新政策都非常了解,即使是实施了,相信他们也能接受。买卖房屋,无论是“税费前置”还是后置,只是时间问题,对买卖行为没有很大的区别。他表示,虽然实行“税费前置”后,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完税与递件过户分离办理,但其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本身买卖双方的时间就很难调配,他们好不容易达成一致找到一天来办理这些业务,相信从一大早开始尽可能把完税、递件过户一天办完,不会想到先在房产辖区完税再选择另一个地点办理,除非完税递件过户真正能够跨区办理,才会对买卖双方产生实际意义。
7类房屋交易不实行“税费前置”
目前大部分房屋都可以纳入“税费前置”的范围,但少部分房屋由于地税征收点及代征单位因产权信息不明确而无法先行核缴税费的,由地税征收点及代征单位向申请人出具《暂不适用“税费前置”情况沟通表》,具体情形包括:1.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房改房、经适房、解困房除外);2.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地址与测绘附图不符的;3.房屋的使用性质不清晰或发生变更的;4.房屋征用补偿的;5.权属共有人产权转移份额不明确的;6.房产证上注记有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的(属房改房);7.无法实行“税费前置”的其他情形。
退案办理有指引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台相关退税细则。对已缴费,未立案的情形,申请人已缴交全部或部分交易登记业务费用,但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未建立登记案而撤回申请的,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窗口工作人员打印《退费通知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作为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缴费窗口办理退费凭证,再在系统中作退案确认,同时到档案馆办理注销交易查册注记手续。
对于已缴费、已立案的情形,申请人已缴清税费,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已立登记案,并已转审核部门办理后申请撤回登记的,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按现行操作程序办理,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退费通知书》及《退税通知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作为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缴费窗口及房屋所在地地税征收点办理退税(费)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