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多项政策,从用地、资金补助、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各方面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规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作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凡企业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企业与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福州市政府表示,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的,可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各级政府部门也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建设任务,合理安排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福州市规定,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雷检测及图纸审查费、人防建设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适当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的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另外,福州市还允许企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具体配建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总建筑面积5%以下。出租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经济参考报) |